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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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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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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versky2013
帶善存、維骨力回國 超帶5瓶恐囚10年
http://bit.ly/XXRkqs

出國除了買伴手禮,還有不少人喜歡帶保健食品,但要注意不小心可能觸法。根據藥事法的規定,以國人常帶的維骨力來說,一人最多帶5∼6瓶,而善存、維他命等錠狀、膠囊狀的食品,一次上限是1200顆,要是攜帶超量又沒有申報就可能移送法辦,最高面臨10年刑責,緩起訴也會有前科紀錄,千萬別因貪小便宜留下不良紀錄。

這會不會太誇張了啊。酒駕、偷竊、強盗、經濟犯最高是幾年刑啊?


網路上看到的

前案紀錄≠前科紀錄,不要混為一談。

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管最後是在:
1.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
2.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
3.執行階段被執行易科罰金、拘役、徒刑、假釋。
以上這些相關資訊都會被紀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
這也就是所謂的【前案紀錄】。

前案紀錄通常用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其內容並非僅限於科刑(判刑)的不良紀錄。
但前案紀錄和前科紀錄不同,所謂前科紀錄,是指科「刑」紀錄,即科予任何刑(拘役、罰金、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而言,也就是說,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即無從科處刑罰,
即無〝前『科』〞可言。

因此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有紀錄,僅是指有〝前『案』紀錄〞,而非即有〝前『科』紀錄〞。

另外,「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檢索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且查閱時更需登入使用者,電腦系統資料中也會留存查閱紀錄,所以就算是司法人員也
無法任意查閱。

一般所謂的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只紀錄法院所為之判決,不包含檢察官
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而且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
也不會記載在刑事案件紀錄。

所以有〝前『案』紀錄〞,並非就有〝前『科』紀錄〞
舊 2013-03-07, 11:14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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