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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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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引用:
作者oversky2013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額者,應
依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有人有找到第 17 條規定嗎?

丟到google的結果

第17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舊 2013-03-07, 07:4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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