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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三讀通過 義務役除役年齡降為36歲
2007年3月5日 12:39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5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3條條文,有關義務役官兵現行除役年齡40歲的規定,改為36歲除役,以因應現代戰爭型態改變,無必要維持大量後備軍人、減少行政管理成本。不過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並不在此限。
立法院今天加開院會,處理已完成朝野協商或不須協商的民生法案,有關兵役法規定義務役官兵的除役年齡,做了修正。
兵役法第3條原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今天經過三讀修正,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義務役官兵除役年齡調降4歲。
另外,兵役法第50條條文也經三讀通過正,本法修正施行前的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均到除役時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據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林郁方國會辦公室估計,可使後備軍人列管人數減少近60萬人。
林郁方則是說明,目前國防部列管後備軍人數達300餘萬人,但現代戰爭型態改變,已無必要維持大量後備軍人,為減少行政管理成本,原本提案除役年齡由40歲修訂為35歲,但內政部役政署擔心兵源不足,經協調後決定以36歲為除役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