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收一收.
去派出所報案啊.
告是一定告的成.
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
結果就很難說了.
可能警察就會叫你們和解.
或是偵查庭開一開.
檢察官叫你們去和解. 或是不起訴處分.
"人身攻擊".
在網路上 必須"指名道姓"(也就是你的真實姓名是公開的.)才會成立.
如果法官採用這個見解.
基本上 你是沒有什麼可以告的.
spplkk2003是誰.......只有你自己知道.
真正罪名會成立的案子.
是有講出對方姓名 或是在對方的部落格上.
在論壇上 沒人知道帳號代表的是誰.
所以罪名應該是不成立的.
當然啦.
你也有機會 遇到亂判的法官.
台灣的司法 本來就像月亮一樣. 初一十五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