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偶實在難以明白∼為何有人不能接受『
國家賠償』的觀念....
引用:
國家賠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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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連道路缺陷等,致使百姓傷害∼都能申請『國家賠償』了
何以:
以下施政,政府公務員如同奸商幫凶 & 對勞落井下石∼卻不能比照辦理??
PS:
除了相關機關應負起賠償那些勞工責任之外,那些失職的公務員∼更應追究責任吧....??
歷來:
政府長年縱容奸商惡行,犧牲勞工最基本權益∼到底是誰該出面負責!?
PS:不知是否有熟悉法律的人,能夠代為解惑∼甘溫啦....
引用: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9235
PS:節選部份段落
1996年8月,在未事先通知且未跟勞工溝通的情況下,
聯福負責人李明雄無預警宣布關廠倒閉,並將資產轉移至南非與泰國,另起爐灶,
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共計約新台幣1億4千多萬元。
桃產總理事長毛振飛表示,勞工領不到資遣費,除了是因為資方惡意倒閉,
當年政府未能嚴格監督資方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也必須負一大部份的責任
毛振飛強調,90年代時,政府鼓勵製造業南進西移,聯福關廠不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破產,
而是僱主將資產外移的惡性倒閉,這是當年政府的「政策殺人」,政府也應該對政策負責
然而,隨著勞動力成本逐漸升高,以及土地在炒作下不斷增值的情況,
從80年代末至90年代,資本家一方面向東南亞國家尋找更為低廉的勞動力,
一方面拍賣土地與廠房進行脫產,卻將付出終身血汗的勞工拋至腦後
從聯福、福昌、東菱電子以至於去年太子汽車欠薪案(相關報導) ,
再再可以看到,
一頭是總能五鬼搬運轉移資產、宣告「倒閉」實際上生活仍然闊綽的資方;
另一頭卻是怎麼也拿不到自己以勞動力換取血汗錢,
更缺乏資源去支付訴訟費用,透過司法程序與資方斡旋的勞工。
然而,「代位求償」的概念,卻因政府不願擔起責任,始終難以入法至勞動相關法令
(參見2001/08/29 苦勞評論 「程序法化」大惡修 保障變質成關廠解僱遮羞布 大量解僱保護法已成為破壞就業安全的惡法) ;
目前無論是失業給付,或工資墊償基金(僱主提繳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
先不論申請程序重重困難,實質上也都不具「代位求償」的意義,
更讓債務人(資方)對勞工的債權,可採取相應不理的態度;
另一方面,在聯福、東菱電子與太子汽車的案例,我們看到每當企業資產進入拍賣程序,
在實務上「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情況下,因為土地與廠房設定抵押,
拍賣後所得經常先進入銀行的口袋,勞工的工資與資遣費是一毛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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