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sit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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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軍人動不動就死刑
是不是因為有什麼 動員勘亂時期 還是 戒嚴時期 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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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還是在陸海空軍刑法本身, 因為直到民國90年9月20日修法之前,
陸海空軍刑法的第87條
這一條過去一直是許多壞心人想用仙人跳坑死阿兵哥時最好用的一條法條.
而且連"未遂"也是死刑, 就知道多恐佈了!
動員勘亂時期(戒嚴時期)則是把許多死刑的法條擴大適用到一般平民百姓,
如:
引用:
第八十三條 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十四條 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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