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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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在法律上都有看因果了 倘若小妹妹的違規不是肇事主因,則仍以違規處理,應罰鍰。
另外違規行為若已完成(消失)
則不應在範圍之內
下面就有一案例是違規行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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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林女沿台北市承德路三段往南行走,途經承德路三段附
近,擬穿越馬路至「三德飯店」時,應注意該處設有分向島,禁止穿越,竟疏
未注意貿然穿越馬路,於步行至承德路三段四十五號附近,因路旁有停放車
輛,乃沿車道往前走,適王某駕駛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往北駛來,見狀閃避不
及,撞到林女後王某倒地死亡,林女左腳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以「案發地設有分向島,是禁止穿越的路段,而且案發
時是日間、晴天、路面乾燥、柏油、無缺陷、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林女既違規擅自穿越馬路,又因見有違規停車擋道,而沿路邊停車旁之車道轉
向前行,致王○見狀閃避不及,始生碰撞,顯見林女在沿外側第二車道行走時,
仍係未完成穿越馬路的交通行為,不能僅以其已經轉向,且是自後被撞,林女
即無過失。」而判決林女涉有過失致死罪確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民
事庭判決林女與王某俱有過失為由,判決林女應賠償王某父母一百四十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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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道路的路權也包括行人 只是以功能(車道)區分
例如人行道的路權屬於行人
但無人行道時得行走於馬路的外側
另外路肩的定義是
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很明顯 路肩不屬於車道
依法除停車與準備停車外 不得佔用
所以 大重沒有行駛路肩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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