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旡旡旡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30
引用:
作者猫丸
重機騎士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過失傷害(刑法284條 另,第1項說明:只要被害者重傷,即可適用刑法278條)
補踹一腳="故意傷害"(刑法277條)
驗傷後若有發現是重傷即可引述"刑法加重傷害罪"(刑法278)
"""若被害人因此造成精神傷害(經精神科醫師鑑定出現情緒障礙如尿床,惡夢,不敢出門,情緒易失控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可一併提起民事訴訟之精神傷害賠償。"""
建議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罪。
資料來源:本人公司之法律顧問。
那位驅逐艦閣下,
你覺得呢?


以上屬於告訴乃論罪吧?

有直接由檢方提起公訴罪嗎?
舊 2013-01-21, 02:39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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旡旡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