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utter-cat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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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是第二項?...
只是感覺很奇怪, 我是買東西的人, 販賣者才是"營業",為什麼我要付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