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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一堆生意人都馬認為前面用騙沒關係,只要最後有還錢就是無罪
法院還真的一堆判例就只是判個緩刑
用贓款來錢滾錢都無罪就是了
用贓款投資賺來的錢也都是乾淨的就是了
那當初幹嘛訂這個法???
舊 2012-12-28, 09:0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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