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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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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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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採「接合說」,即男性器官已一部或全部插入他方為既遂

其未達或無法證明已有此進程者為未遂,而通姦罪法無處罰未遂之條文故不為罪也。
舊 2012-12-09, 01:42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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