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evin227
這件事給我們的省思是不要行賄嗎
我覺得是 要行賄就不要咬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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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給我們的省思是要索賄嗎?
這就跟妓女跟**客一樣,當官的是妓女,賣***有罪,行賄的是嫖客,所以招妓無罪?
那意是說,行賄有罪,索賄無罪?如果你兒子去當兵,在軍中軍頭要跟你兒子拿錢,你敢不給?而且,你替你兒子給了錢,還可以法辦你兒子?
我猜,林益世當初一定是想,利用職務,威嚇陳先生,成事了,說事情是林喬的,反正是陳自已上門來接頭的,沒成事就說「意思不夠」。反正,行賄的是陳先生,事沒成,就顯無對價之實。事成,其實事情也不是林「喬」的。
講白一點,你要平白無故送人一千萬元,那也不犯法,你只要繳贈與稅就行。
如果陳先生自願給林這些錢,大可去報稅。林因為就任公職,隔年就要申報財產。
另外,如果是自願給林這些錢,那不應求取利益回饋才對。
你如果拿日本的行規來說,日本商人間彼此私下的社員費跟交際費提列公司的一般經常性流動支出,那也無罪呀。因為,商人間彼此的交易,沒有涉及公權力及公共財的問題。只要出錢的董事通過財報,也通過證交所的財務監管。那一切都會合法。
所以,我們的法律早就是建立在人性本惡,人是自私的立場上。
就是假設,沒有任何人應該無緣無故,不圖已利,不求回報的對自已無關的別人好。
如果是做慈善,那也不至於有這麼大筆的錢去給,如果真給了,那你可以在報稅時作為抵免扣除額。
所以,不用再相信這世上有什麼好人,也沒什麼人會行俠仗義啦「那是小說、電影、電視看太多了」,這世上不是每一個人都是壞人,但是這世上所有的人必然是自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