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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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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ily
為什麼這個部分會引起很大的爭議,主要原因如下

1.勞保法律規定強制納保,結果面臨破產,現在政府已經在提發軍保公保的部分,卻不承擔法律強制規定要繳的勞保,政府帶頭製造對立

2.這筆202億的錢,銓敘部「早在」99年就以不合時宜刪除這個注意事項,現在是101年了,去年100年行政單位還是報上去,202億已發出去了! 這是政府帶頭違法!

3.現在的國民黨立委們,口口聲聲說要檢討,99 年就已經檢討過並刪除了,已經101年了,還要檢討?勞保要破產政府不思對策處理,急著要發這個於法無據的錢?

什麼有些退休人員不一定狀況良好,請立委另案討論,到年底還有三個月,好好另外立法處理,這筆錢如果照民主法治國家才算,應該是要追回 100 年額外發的錢才對!

說真的,勞保破產之時,軍保公保還會有嗎?公務人員還有薪水可領嗎?都要革命了!

如果是一個正常國家

這些錢應該要全數追討回來才對....
 
舊 2012-10-20, 02:39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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