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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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rakim
> > 若主張的是很難衡量的精神損失,那就不是我可以推斷的東西
> 沒有惡意,但是這樣說已經有點扯了,你不覺得嗎?
普通很難衡量不代表這下去金額一定很大,當然也可能賠個台幣幾塊錢
很難衡量他可以高的很離譜也可以低的很誇張
> 標錯價的商家只要拿出進銷貨憑證應該不難證明此交易確實對其造成重大的不利益 (民法第274-1條第四款 )
進貨跟出貨 可以是很大的不對等價情形,進銷貨憑證不會是唯一參考依據
進貨來賠本賣的 或者根本用送的情形 不能算沒有,看他賺的是什麼而已
賺個資 賺評價 賺人潮 用庫存換現金 ... 這些狀況多的是
就某商家而言,也是透過買低價商品高價賣來賺取利潤
假設高價賣出是市價,那低價購入如果是高價的10%
這樣商家低價的購買行為能成立嗎? 沒了這低價購入 他如何進行後面的高價賣出
簡單的說我的意思,契約就是契約
當契約成立的那瞬間起,很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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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電影名言:
老乞丐 : 蘇乞兒,你以後可以成為乞丐中的乞丐.
蘇乞兒 : 喔,那是甚麼 ?
老乞丐 : 還是乞丐 !
普通扯是甚麼? 還是扯 !
至於契約成立的認定,請參考前面多篇討論目前消保法規定與其他商業行為認定標準的重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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