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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標錯價仍須出貨,消保法這樣規定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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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
cmwang
鵝不是法律專業,不過標錯價應該可以用民法第74條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解釋吧
....BTW,民法裡面還有不少條款應該可以用來處理這類狀況就是了
....
民法第148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148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53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153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246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
...
完全不對
2012-09-17, 11:17 AM #
74
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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