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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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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cmwang
鵝不是法律專業,不過標錯價應該可以用民法第74條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解釋吧....BTW,民法裡面還有不少條款應該可以用來處理這類狀況就是了....

民法第14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148)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5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15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24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

完全不對
舊 2012-09-17, 11:17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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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