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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標錯價仍須出貨,消保法這樣規定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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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do001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引用:
作者
cmwang
民法第74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74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88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91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91
)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
認真說....不是用這兩條....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2012-09-17, 06:16 AM #
70
command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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