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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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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wang
民法第7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74)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8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88)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9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91)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


我是法律外行,以下只是根據我自己很有限的了解發言(如有不正確之處,請幫忙更正).

這個到底廠家須不須要強制出貨或賠償的問題, 之前就已經引起法律上不同見解的激烈爭論. 爭論重點應該是在到底在消費者下單之後,是不是就已經完成了整個簽訂契約的程序. 一派認為是的,另一派則認為廠商並未有回應確認訂單的動作和程序,所以整個購物契約的程序尚未完成,所以沒有所謂強制出貨或賠償的問題.

後來消保會和消保官的結論應該是只要下單的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的動作,那契約就算成立,廠商就必須負責出貨或與消費者協商其可以接受的賠償方式. 但是以上面這位大大列出的法律條文來看,其實消保會和消保官做出的結論其實是有牴觸民法規定的可能性的. 所以有些廠商可能也可以選擇上法庭解決.

這是我這個外行人業餘的推論而已, 高手請自由闡述專業見解.

說實話,我是在看了電視報導訪問這類事件的下單消費者好幾次後,發現他們應該都知道自己是在利用購物網站的疏失而從中圖利, 而且他們似乎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天經地義的(因為受法律保障). 我覺得我好像看到有人趁火打劫還公開得意洋洋展示戰果一樣. 說實話,我看了不是很舒服,想聽聽大家的看法.
舊 2012-09-16, 09:2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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