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rakim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810
> 除非有人能證明網站業者故意標錯價
不用去證明故意標錯價
而是業者必須在兩天內證明他們的錯誤價格是有正當的理由,才能撤回交易
人為疏失標錯價這件事能算正當理由嗎?如果能算的話那就不會有現在的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若人為疏失可以是契約不執行的理由,老實說這世界會變怎麼樣沒人可以預測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當然不能違背民法
但也要有違背才行,最終要看法官認定

就我個人來看 cmwang提到那幾條,沒一個符合的
當然我是我,不是法官 不認同就當我放屁吧 XD
舊 2012-09-16, 09:20 P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rakim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