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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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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cmwang
民法第7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74)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9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91)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記得當年呆兒網站鬼打牆出包事件也沒被消費者成功得逞啊...

消費者還告上法院溜....

消費者也只拿到呆兒施捨給的永遠不會用到的折價劵
舊 2012-09-16, 08:2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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