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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20071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
引用:
作者raichu
辦案人員指出,多名網友透過點對點(BT)、臉書附加檔案和手機APP傳送方式,散布李宗瑞****影片、照片

我對這段話有點意見

先不管BT到底合不合法,臉書附加檔案和手機APP傳送是屬於個人私密範圍,
如果不是透過監聽,是如何得知我傳了什麼內容給我朋友?


憲法學得不好,至少我知道這條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再看總統的宣誓

http://tw.news.yahoo.com/%E5%BA%9C-...-032816328.html

范姜泰基表示,馬總...

執法人員 已經違憲
其他的 就不用再說

反正現在就明著幹
官可以違憲辦案
但民不可違法(誰的法 官說了算)

自由 民主 .............~吃屎比較快啦
舊 2012-09-09, 01:26 AM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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