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美國、加拿大、和少數幾個國家,是以 First to Invent 為準。關專利申請日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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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oluba
我是不知道葉教授是不是搞錯日期還是怎樣
你給的頁面就有寫到:
在本案中,D677專利與D087專利發明日是有爭議的,必須確定Apple是否已證明這些設計的發明日期。在發明之日已在圖面的形式完整的揭露該設計、已向他人揭露該設計或是在審理階段是否提出其他形式的證據證明之。如果你確定Apple並未證明這些專利的發明日期,你必須假設該請求設計直到專利申請日之時才被發明。Apple的設計專利的申請日期如下:
D677專利的申請日是2007年1月5日﹔
D087專利的申請日是2007年1月5日﹔
D889專利的申請日是2004年3月17日﹔
D305專利的申請日是200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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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教授沒有搞錯日期。這一段是直接從陪審團指南翻譯的。原文如下
這段翻譯我一直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指南原文 The Apple design patents have the following filing dates:
這個 filing dates 我在想是不是應該用 invention dates(實際發明日) 才對。
如果這個假設是對的話,
如同 A級黑豬肉所說的,美國的專利制度是 First to Invent。
也就是說如果專利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明實際發明日比專利申請日早的話,
專利有效日要從實際發明日起算。
「D677專利與D087專利發明日是有爭議的」,
這句話是我猜是指 apple 有提出實際發明日的證據,
所以法官要求陪審團要先考慮這些證據是否恰當。
如果恰當,專利有效日就從實際發明日起算。
如果不恰當,專利有效日就要從專利申請日起算。
這樣就能解釋為何這兩個日期和查到的 filing date 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