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eirock
所以設計的時候~
只要上下左右前面~只要其中一個設計的比較不一樣
就能不算抄了~這樣嗎~
而且除了正面外S2跟F700是完全不一樣
自家的設計風格無法自承一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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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我不清楚。看葉教授的文章也沒寫到這麼細節的部份。
不過我認為比較先前技藝和專利及比較專利和被告產品要用同樣的標準。
看是要都只比正面,或是六個面都比。這樣應該很合理吧。
另外要讓專利無效,只要 F700 和專利看起來足夠像就夠了。
design patent 並沒有要求解釋被告產品的設計理念,
重點還是外觀的相似程度。
這一點前面就有討論過了,
你可以回頭看一下我在 #560 發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