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oluba
ok,那目前情況是這樣
iphone於2007/1/9在美國發表
F700是在2006/12/20在韓國提出專利申請
加上葉教授所講的第二點:
在設計創作之前,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他人所知悉或使用,或在美國或他國已獲准專利或已記載於印刷刊物者。如果是該技藝領域會感興趣的,即使它是很難找到的,都是可供參考的「印刷刊物」。
不知道Application Date的日期是不是代表已獲准專利
關於先前技藝這點是否會讓蘋果在美國的專利無效
恐怕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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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觀點很有意思,我再研究看看。
不過在沒有更早的 iphone 公開訊息前,
說 F700 不是抄 iphone 的,應該是符合現實的說法。
當然能不能當 iphone 的 prior art 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