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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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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bit.ly/Qa195u
Apple also noted that Park herself said that none of Samsung's accused models were based on the F700 her team had developed.

大概是這段話所以 F700 才沒有被列入本案的先前技藝。
以滑蓋鍵盤的觀點來看,這句話是沒錯。
但是就像我前面講的,合起來的造型要怎麼算?
如果滑蓋就不算一樣,那有電池蓋是不是也算不一樣?


再來看看葉教授翻譯的指南
http://bit.ly/SlMR3f

先前技藝包括在審理階段所收到下列項目中的任何證據:

1.如果在設計創作前,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已為他人公開使用。
2.在設計創作之前,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他人所知悉或使用,或在美國或他國已獲准專利或已記載於印刷刊物者。如果是該技藝領域會感興趣的,即使它是很難找到的,都是可供參考的「印刷刊物」。
3.在設計創作之前,如果該請求設計已在他人在美國獲准專利中已記載,或由美國專利申請案基於申請而公開。
4.在設計創作之前,如果該請求設計在美國境內已為他人所做成,且未被放棄、限制或隱匿他/她的發明。

先前技藝並沒有要求要和被告產品有關。
如果翻譯沒錯的話,法官將 F700 排除在外我覺得是不對的。
舊 2012-09-06, 01:15 PM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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