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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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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紹興師爺
真好笑,我第一次聽過交互授權後還可以告別人的
通常交互授權,只會取得使用權,但沒辦法拿這個使用權去告人


承你所言交互授權不能告人,蘋果可以告人靠的是Fingerworks的技術

據維基百科的資料介紹,多點觸控技術始於1982年多倫多大學發明的感應食指指壓的多點觸控螢幕,而貝爾實驗室也於同年發表了首份探討觸控技術的學術文獻。後來貝爾實驗室於1984年研製出一種能夠以多於一支手指來控制及改變畫面的觸屏。

到了1999年,Fingerworks公司的經營者John Elias(約翰埃利亞斯)和Wayne Westerman(魯尼韋斯特曼)開始將多點觸控產品商品化,生產及推出了多點觸控產品包括iGesture Pad觸控板和Touchstream多點觸控鍵盤。後來Fingerworks於2005年被Apple收購了,而Apple也因此取得一批多點觸控技術及相關專利。

Apple於2010年10月12日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核准的18項專利中,有3項屬多點觸控技術專利,專利號分別為7,812,826、7,812,827及7,812,828;其中7,812,828就是當年收購Fingerworks後直接取得的專利。

資料來源如下
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publish-23.htm
舊 2012-09-05, 08:12 PM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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