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ndrew95
志工全稱為志願服務工作者。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的定義,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由上列定義,可歸納出志願服務工作有四項特性:
1. 出於自由意志。
2.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3. 服務範圍限於公共事務及社會公益事項。
4. 輔助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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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不等於「沒有獲得報酬」
公共事務和社會公益目標太大,真要說的話除了迷姦戴套之外沒有不符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