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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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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afeiniva
誰參考誰,都一樣,

如果這項目如此不重要,如此不具原創性,
為何無法迴避?

如果,你認定iphone「參考」、「仿冒」、「偷竊專利」三菱(當中任何一種都好),
麻煩趕緊去代表三菱去告,
告成功了,再來說也不遲。

是誰說這項目不重要的?你再看清楚一點吧。
如果三菱沒有申請專利,
有好用的公眾財,
三星為何要迴避?

三菱告不告蘋果根本無關緊要,
重點在於蘋果的專利和三菱的相比有沒有原創性。
如果沒有原創性,
一是三菱先有專利,蘋果的專利無效。
二是三菱沒申請專利,蘋果的專利也會因三菱公開發明而無效。
結果都是一樣的。
舊 2012-08-31, 12:40 AM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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