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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n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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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自大的島嶼
文章: 1,149
引用:
作者oversky
就兩指放大這專利而言,
你是根據什麼認為三星是「參考」 iphone 而不是「參考」三菱的?


誰參考誰,都一樣,

如果這項目如此不重要,如此不具原創性,
為何無法迴避?

如果,你認定iphone「參考」、「仿冒」、「偷竊專利」三菱(當中任何一種都好),
麻煩趕緊去代表三菱去告,
告成功了,再來說也不遲。
     
      
舊 2012-08-30, 10:56 PM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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