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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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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紹興師爺
你有修過專利法嗎?沒有所謂的市場上實際應用
只要有其他人公開類似概念就不行

專利法第 22 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http://gizmodo.com/5934510/samsung-...-with-2001-tech
雙指縮放技術和視窗彈回效果 Mitsubishi Electronic Research Laboratory
比蘋果早6年公開展示,蘋果晚申請的專利是無效的


奇怪也,比蘋果早6年展示的是三星嗎?又不是三星發明的技術.
再來,這種技術三菱有把它做到手機上嗎?
蘋果能把上述技術做到手機上,並申請出手機上的專利,有什麼不對嗎,
     
      
舊 2012-08-30, 10:00 AM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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