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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pig12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613
引用:
作者st202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可參考 陳冠希****事件

警務處助理署長(刑事)黃福全聲稱:「你與好朋友之間傳閱****,不是犯法的。如果他是你不相識的陌生人,你也傳給他觀看****,例如你把****張貼留言版上,讓周圍的陌生人觀看****就已經犯法。」

朋友間 PM Email 不違法


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
那為什麼有人被抓....請您解釋一下.....

請不要以大明的劍斬清朝的官....
舊 2012-08-18, 07:24 PM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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