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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e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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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8
引用:
作者st202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可參考 陳冠希****事件

警務處助理署長(刑事)黃福全聲稱:「你與好朋友之間傳閱****,不是犯法的。如果他是你不相識的陌生人,你也傳給他觀看****,例如你把****張貼留言版上,讓周圍的陌生人觀看****就已經犯法。」

朋友間 PM Email 不違法



黃福全是香港人吧
台灣也沒有警務處這個單位
舊 2012-08-18, 07:24 PM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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