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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淫照外洩 10女模曝光 W女媚惑 C女疑遭下藥 震撼演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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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ev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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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202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可參考 陳冠希****事件
警務處助理署長(刑事)黃福全聲稱:「你與好朋友之間傳閱****,不是犯法的。如果他是你不相識的陌生人,你也傳給他觀看****,例如你把****張貼留言版上,讓周圍的陌生人觀看****就已經犯法。」
朋友間 PM Email 不違法
黃福全是香港人吧
台灣也沒有警務處這個單位
2012-08-18, 07:24 PM #
584
rogere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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