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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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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oArmso
釋702
。。。。。。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所以即便條列出行為不檢的清單,包括強姦殺人之類的

也不能限制再任教的可能性囉?
舊 2012-07-28, 09:03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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