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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oArmso
釋702

Q;行為不檢可否作為解聘、不續聘、停聘之依據,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A;可以做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依據,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但是法律

規定"儘量"寫得再白一點,最好是採列舉式。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案情事實摘要;

聲請人為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98 年7 月間該校暑期營隊活動擔任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該校隨即調查,嗣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上述1 項6 款規定為由,決定自99 學年度起不予續聘;教育部亦核准該處分。聲請人不服,經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認上述各規定違反憲...


這種廢物

還要納稅人給他錢去請律師....然後再用納稅人的錢請大法官......來保障它工作權?

台灣真是寶島阿 一堆活寶法官
舊 2012-07-28, 01:19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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