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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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itan200711
"被害人家屬請求國賠逾千萬元,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消防員確實有過失,但依規定救護車享有優先路權,簡婦未禮讓救護車先行,且沒繫安全帶,應負6成責任,判處南投縣消防局賠償769萬餘元。"
不用看內文喔? 這樣回文有意思嗎?
"該員行車未禮讓救護車先行 未繫安全帶"
法官認為 這樣要負四成責任
鬼島就是這些清朝衙門搞出來的
他自己覺得應該有幾成責任 就是分你四成屎讓你擔
背法條幹嘛?
法律規定有優先路權
法官判決 還是違背法律嗎?
說來好笑
兩代總統都是法律人
而台灣法治卻是差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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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車記錄器影像嗎 如果沒有的話,大家只是自己想像出來的情結做臆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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