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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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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mputer Cowboy
謝謝解釋, 看來台灣的廉署是類似偵辦單位的其中一環而已, 沒有主動偵查的權力。
而香港的廉署權力相對較大而且是獨立的組織, 有點像美國的FBI, 有主動調查的能力, 當主動介入某案件後, 警察的偵辦單位就會完全退出, 改由廉署接手負責辦理, 而且只要有合理的懷疑, 廉署是很容易取得法庭的搜查手令, 另一方面, 所有其他部門有關反貪黑金的組織亦全部取消(選舉的黑金舞弊也是由廉署負責的), 由廉署全部負責, 所以權責是很明確的, 市民遇到有關的投拆和檢舉, 只會直接去找廉署。


其實還是有的,只是因為各單位權限重疊的關係,所以才由各單位協調出這樣一個分工機制出來的。

依我的認知,香港的廉署基本上是獨一無二,而且無法複制,所以一開始臺灣這邊照抄時我是持反對的意見,可惜,我不是決策者。

而且香港的廉署的權力太大,這雖然造成它高效率而在早年奠立成功的基礎,但是很大的原因還是因為香港獨特的殖民地環境,這也是無法被複制的原因。現在廉署的權力來源已經改變,能否繼續維持其效率而不變質,我認為是有待考驗的。
舊 2012-07-06, 11:56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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