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臺灣的政風體制疊床架屋,廉政署處理的是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上報及調查局報請偵辦的案件,在各地檢署還有黑金專組檢察官,目前主要處理由警察機關及其他方面發現之貪瀆案件,至於特偵組,辦理法院組織法63-1條規定之案件。
本件應該是因屬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由檢察總長指示特偵組辦理。
又關於搜索,我國搜索權已回歸法院,所以要搜索的話原則上要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基本上除非掌握相關跡證,否則法院不可能僅依據猜測或是新聞報導就准許核發,因此在發現林涉案後,特偵組可以第一時間搜他的住家、辦公室,因為這些都是他本人常出入、最可能藏放證據的地方,但是林母住處不是,除非有相關事證可以證明林母涉案,否則不可能去搜林母的住處,不能說因為某人涉案,他的所有親朋好友都得被搜索。
而從目前的消息來看,特偵組一開始並沒有掌握到林母涉案的事證,自然不會去搜林母的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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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釋, 看來台灣的廉署是類似偵辦單位的其中一環而已, 沒有主動偵查的權力。
而香港的廉署權力相對較大而且是獨立的組織, 有點像美國的FBI, 有主動調查的能力, 當主動介入某案件後, 警察的偵辦單位就會完全退出, 改由廉署接手負責辦理, 而且只要有合理的懷疑, 廉署是很容易取得法庭的搜查手令, 另一方面, 所有其他部門有關反貪黑金的組織亦全部取消(選舉的黑金舞弊也是由廉署負責的), 由廉署全部負責, 所以權責是很明確的, 市民遇到有關的投拆和檢舉, 只會直接去找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