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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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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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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mputer Cowboy
我不懂台灣的司法程序, 因此有一個疑問,
就像這個例子一樣, 如果發現官員牽涉到貪賄, 為什麼不是直接交給廉政署接手處理, 以香港為例, 如果發現某官員貪賄, 而又牽涉到大量現金交收的話, 應該在拘捕他的同一時間, 直接兵分幾路, 由廉署向法庭拿手令到該官員和直系親人家中來個大搜特搜的搜番天, 以防有什麼的暗格來收藏賄款或將賄款收藏在親人的家裡, 怎會發生在他母親的家裡竟然可以收藏了一大箱現金卻沒有人去理會的情況? 他的母親如果拿著這箱現金到郊外埋了, 那豈不是這堆款項就從此消失無蹤了, 而這堆款項如果是重要證據的話, 那豈不是得放人


臺灣的政風體制疊床架屋,廉政署處理的是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上報及調查局報請偵辦的案件,在各地檢署還有黑金專組檢察官,目前主要處理由警察機關及其他方面發現之貪瀆案件,至於特偵組,辦理法院組織法63-1條規定之案件。

本件應該是因屬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由檢察總長指示特偵組辦理。


又關於搜索,我國搜索權已回歸法院,所以要搜索的話原則上要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基本上除非掌握相關跡證,否則法院不可能僅依據猜測或是新聞報導就准許核發,因此在發現林涉案後,特偵組可以第一時間搜他的住家、辦公室,因為這些都是他本人常出入、最可能藏放證據的地方,但是林母住處不是,除非有相關事證可以證明林母涉案,否則不可能去搜林母的住處,不能說因為某人涉案,他的所有親朋好友都得被搜索。

而從目前的消息來看,特偵組一開始並沒有掌握到林母涉案的事證,自然不會去搜林母的住處。
 
舊 2012-07-06, 07:28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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