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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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台灣的司法程序, 因此有一個疑問,
就像這個例子一樣, 如果發現官員牽涉到貪賄, 為什麼不是直接交給廉政署接手處理, 以香港為例, 如果發現某官員貪賄, 而又牽涉到大量現金交收的話, 應該在拘捕他的同一時間, 直接兵分幾路, 由廉署向法庭拿手令到該官員和直系親人家中來個大搜特搜的搜番天, 以防有什麼的暗格來收藏賄款或將賄款收藏在親人的家裡, 怎會發生在他母親的家裡竟然可以收藏了一大箱現金卻沒有人去理會的情況? 他的母親如果拿著這箱現金到郊外埋了, 那豈不是這堆款項就從此消失無蹤了, 而這堆款項如果是重要證據的話, 那豈不是得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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