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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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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 96年道路交通事故分析(98.1.21上網)

其中有關於取締件數與交通事故死傷人數的相關研究為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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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與道路交通事故之關連
(一) 舉發總件數
96 年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1,101 萬5,114
件,較95 年1,064 萬6,296 件增加36 萬8,818 件(+3.46%)。(詳
表24)
(二) 舉發原因
96 年違規原因以違反規定速率行駛303 萬5,011 件(占27.55
%)最多,違規停車 227 萬7,021 件(占20.67%)居次,闖紅燈
及其他不遵守號誌188 萬5,391 件(占17.12%)第三。以減少比率來
看,取締未繫安全帶減少44.52%最多,取締道路障礙減少23.76%
居次,取締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減少 14.78%第三。以增加比率觀
察,取締闖紅燈及其他不遵守號誌增加69.36%;取締未戴安全帽增
加27.56%;取締違反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定增加19.01%;取締酒醉
駕車增加18.92%,顯示警察在交通執法的重點以取締惡性交通違規
為主。(詳表24)
27
(三) 交通事故與舉發項目之相關性探討
蒐集91 至96 年全國交通事故A1+A2 類死傷人數、舉發總件
數及主要舉發項目件數等年度資料進行相關性分析,結果如下:
1.91-96 年全國交通事故A1+A2 類死傷人數(以下簡稱「死傷人數」)
呈現增加趨勢,由91 年11 萬人增加到96 年22 萬人 (詳圖9);
舉發總件數則呈現下降趨勢,由91 年1,741 萬件下降至94 年
1,042 萬件,95 年(1,065 萬件)至96 年(1,102 萬件)微幅上升。
2.死傷人數與舉發總件數呈現高度負相關(詳表25),相關係數為
負0.94,顯示舉發總件數減少(增加)相對死傷人數為增加(減
少)的情況,符合一般我們所認知的舉發件數愈多可降低交通
事故死傷人數的觀念。
3.死傷人數與主要舉發項目之相關性:被動安全類、違反高速公路
管制規定、超速類、標誌標線皆與死傷人數呈現負相關,其中又
以超速類、標誌標線及違反高速公路管制規定與死傷人數呈現高
度負相關(相關係數分別為負0.94、負0.92、負0.89),顯示加
強取締超速、不遵守標誌標線號誌駕車及違反高速公路管制規定
應可降低死傷人數。(詳表25)

4.死傷人數與酒駕藥品類舉發件數呈現低度相關(相關係數
0.23),但「酒醉(後)駕車」肇事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排名
前三名,顯示防制酒醉(後)駕車事故除施以重罰及加強取締的勤
務密度與廣度外,更應推廣「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之
宣導,或規範業者提供喝酒顧客必要的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
或提供駕駛服務)等配套措施,以喚起民眾自覺。再次呼籲全體
汽、機車駕駛人「開車千萬不喝酒、喝酒千萬不開車」,勿輕忽
法令,心存僥倖,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這是警政署的研究報告 , 還有人要反駁嗎 ?
只要立場不對的 , 就是要弄一下嗎 ?
 
舊 2012-07-06, 12:38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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