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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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心
原則上民事訴訟法都會以和解為前提
法官都會優先將案件以和解做處理
如果你朋友覺得不平 則應該
(1)堅持不和解 法官就是嚇嚇人而已
(2)提出較高的和解條件->可能就是和解不成 就理所當然的繼續上訴
特別是你的朋友被打還被恐嚇 理應要求其他的賠償
但是這種被打與被恐嚇也都可以透過刑事來解決
至於台灣的法官....個人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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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檢察官起訴傷害及恐嚇,我朋友就是覺得耗了一年還我公道,浪費多少時間又花錢寫狀紙、遞狀、看醫生、跑法院,被告竟然在庭上說"我錢還他就是了"這樣就想一筆勾銷?? 所以一開始法官問的時候是不願和解的,但卻被法官罵。 意思是法官覺得被告這樣已經對原告很公道、很合情合理就是了? 我朋友也被罵傻了,一方面怕再拖,二方面畏懼法官的"警語",只好說願意和解... 我朋友說原來法官是這樣對待被欠錢被打被恐嚇的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