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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馬赫
關於第七點: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這兩處用的"宜"該不會就是代表"建議"吧...所以完全由資方決定佛心與否??
放假不扣薪水只是建議 ,上班加給也是建議阿,怎麼會強制一定要給加班費??
那這樣看來 ,98年整個修法不就只有確定民間機構資方決不能扣全勤和強迫勞方用事假或特休請假而已??以及公務員絕對不扣薪!
沒有強制民間機構一定要向公務員那樣要給薪了!
這樣真的會像新聞報導的那樣導致民間機構資方共損失200億??而且全勤這制度並不是每個行業都有!
而且就算資方違法被查到 ,法條也沒寫到怎麼處罰 ,也許只罰個2~3萬!
若說股市休市會損失好幾億還比較有道理勒!
日本韓國跟歐美澳國家的民營機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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