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polar168
請問這樣的話, 酒駕為什麼會又有法律刑責呢?



或是惡蟲大指的是這句?


酒駕是屬於危險犯,刑法上的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結果為必要,只要有法律上規定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所以酒駕本身本來就不限發生車禍才處罰。


刑法中嚴格講起來沒有所謂的「輕罪」一詞,只有分重罪及非重罪,重罪就是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相對於重罪的是「非重罪」,即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不過也有人直接講「輕罪」,我個人沒什麼意見。

但很明顯的是,刑法276Ⅰ最重本刑2年,自然屬於非重罪,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輕罪」,所以法務部次長的說法沒有錯。
 
舊 2012-06-20, 04:46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