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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而刑法主要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成立與否的要件十分嚴格
因為會直接涉及自由權的剝奪, 所以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證據才能夠成立
如果是酒駕使人受傷, 那也一點疑義也沒有, 依相關法規就是加重其刑
但以公共危險罪來說, 它規範的是可能發生或正在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
這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 因此在審查是否構成這個要件就必須更加仔細


因此在認定上能不能直...


感謝大大不厭其煩的的解釋
舊 2012-06-08, 07:10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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