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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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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201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不管是修法前或是修法後, 行政罰與刑罰都是會分別成立, 分別科處的, 這點必須先說明
前一個連結中聲請釋憲並不是單純因為行政罰與刑罰競合問題而產生的


而是在修法前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對於行政罰法的適用處於一模糊地帶
若是不起訴、免訴等確定不以刑罰處罰, 自然就回歸到行政罰處罰
若是確定以刑罰處罰, 則形成和行政罰的競合, 行政罰只能就其他性質部分處罰
但緩起訴處分是處於不確定狀態, 將來可能會以刑罰處罰, 也可能不會


由於這樣的模糊狀態, 引起學者不同的看法, 有人認為可以處以行政罰, 有人認為不行
因此修法後將緩起訴處分直接明定可以處以行政罰, 視同已不再刑罰而用行政罰論處
倘若將來因違反條件而被撤銷緩起訴, 而改以刑罰論處, 則將已繳回之罰鍰退回, 避免一事二罰


而這次的事件是由於行政罰法修正後, 依據程序從新原則, 未結案的案件必須依新的規定
因此之前的案件...


感謝你的用心和花時間分析和釋疑~~
舊 2012-06-08, 02:33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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