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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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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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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很詳細,謝謝。

問題就出在緩起訴之後造成的"不確定狀態"吧。這點法律已經修過了,合不合理就再討論再來修,不過變動太多次恐怕也不好。

釋憲案的對象是跨越修法前後的案件,為保護這些事主權益的特別處理,這樣是合理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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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2-06-08, 01:25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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