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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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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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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跳海人
酒駕一罪兩罰 法官聲請釋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2.htm?Slots=BSo)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行政罰法去年11月8日修正,因溯及既往,造成修法前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緩起訴且服完義務勞務的民眾,還要再補繳違規罰款的差額;苗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認為,違反憲法「同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希望宣告新法違憲.......


一事不二罰是指同一行為不處以兩次的處罰, 和行政罰與刑法分別科處是兩種概念

行政罰及刑罰, 是分開成立、分開科處的, 可能只成立其一, 也可能兩種都成立
而當兩種都成立時, 性質相同的處罰會有競合關係, 只處以較重的一種, 因此以刑罰科處

但行政罰之其他部分, 如扣留車輛、吊扣駕照等還是必須執行, 並不因為處以刑罰而免除.
舊 2012-06-07, 10:5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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