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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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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這樣還是扯沒完, 如你所說, 每個人體質不同, 有的人喝了酒之後其實行為都還是很正常.

因此, 根據你的說法, 根本不該有 "酒駕駛人受傷就加重其刑" 的概念,
因為 酒駕 跟 使人受傷 未必有關連, 不是嗎?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人是因為喝酒導致影響他的行為能力, 所以才使人受傷, 還是這個人無論有沒有喝酒, 都使人受傷??



你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
因為現行法規直接認定酒駕使人受傷是有一定因果關係, 並明文規定了
且酒駕使人受傷也造成他人身體法益的實質侵害了, 因此有理由可以認定有一定因果關係


但酒駕是否一定構成公共危險的問題我上面已經講很多了
最重要的因素是, 相關法規根本沒明文規定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構成公共危險
只規定如果因酒精而影響駕車, 可以成立公共危險罪
就立法本意來說, 根本沒提到一個實際標準, 如果不勝酒力, 0.1毫克其實也能成立公共危險
因此就可以得知, 0.5毫克只是一個警察執法的一個移送標準, 屬於行政規則或命令
並不是刑法上有明確定義的公共危險標準, 也未授權, 因此不能單以此認定必然構成公共危險


另一是公共危險是一個尚未實際侵害他人法益的實質侵害, 是一個預防性的規定
但什麼程度構成公共危險? 只要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可能構成潛在危險嗎?
如果酒精濃度0.28, 在人多市區駕車; 跟酒精濃度0.5, 在無人鄉間駕車
兩者只有後者構成必然公共危險, 而前面的潛在危險就必然較低嗎?
因此酒精濃度是一個具體的參考值, 但不是唯一的衡量條件, 必須參酌其他狀況


總合來說, 現行法律對於酒駕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並未認定必然有因果關係
實務上也是未必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通過生理測試而判無罪的例子早不是第一起了
但必須再強調, 行政罰跟刑罰是分開成立分開科處的
刑罰判無罪, 行政罰的罰鍰、扣留車輛、吊扣駕照, 該罰的還是一樣不少


那要如何解決這類民眾認為不合理的問題, 簡單的說就是修法
在刑法中授權酒駕的認定條件, 符合條件就以公共危險論處
但這樣一來, 不但酒精濃度高的成立公共危險罪的機會變高
連酒力不好的人都很有機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會不會引起另一種反彈就很難說了.
舊 2012-06-07, 08:5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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