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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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zabijiang
這樣還是扯沒完, 如你所說, 每個人體質不同, 有的人喝了酒之後其實行為都還是很正常.
因此, 根據你的說法, 根本不該有 "酒駕駛人受傷就加重其刑" 的概念,
因為 酒駕 跟 使人受傷 未必有關連, 不是嗎?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人是因為喝酒導致影響他的行為能力, 所以才使人受傷, 還是這個人無論有沒有喝酒, 都使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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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
因為現行法規直接認定酒駕使人受傷是有一定因果關係, 並明文規定了
且酒駕使人受傷也造成他人身體法益的實質侵害了, 因此有理由可以認定有一定因果關係
但酒駕是否一定構成公共危險的問題我上面已經講很多了
最重要的因素是, 相關法規根本沒明文規定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構成公共危險
只規定如果因酒精而影響駕車, 可以成立公共危險罪
就立法本意來說, 根本沒提到一個實際標準, 如果不勝酒力, 0.1毫克其實也能成立公共危險
因此就可以得知, 0.5毫克只是一個警察執法的一個移送標準, 屬於行政規則或命令
並不是刑法上有明確定義的公共危險標準, 也未授權, 因此不能單以此認定必然構成公共危險
另一是公共危險是一個尚未實際侵害他人法益的實質侵害, 是一個預防性的規定
但什麼程度構成公共危險? 只要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可能構成潛在危險嗎?
如果酒精濃度0.28, 在人多市區駕車; 跟酒精濃度0.5, 在無人鄉間駕車
兩者只有後者構成必然公共危險, 而前面的潛在危險就必然較低嗎?
因此酒精濃度是一個具體的參考值, 但不是唯一的衡量條件, 必須參酌其他狀況
總合來說, 現行法律對於酒駕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並未認定必然有因果關係
實務上也是未必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通過生理測試而判無罪的例子早不是第一起了
但必須再強調, 行政罰跟刑罰是分開成立分開科處的
刑罰判無罪, 行政罰的罰鍰、扣留車輛、吊扣駕照, 該罰的還是一樣不少
那要如何解決這類民眾認為不合理的問題, 簡單的說就是修法
在刑法中授權酒駕的認定條件, 符合條件就以公共危險論處
但這樣一來, 不但酒精濃度高的成立公共危險罪的機會變高
連酒力不好的人都很有機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會不會引起另一種反彈就很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