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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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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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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蕃茄
而刑法主要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成立與否的要件十分嚴格
因為會直接涉及自由權的剝奪, 所以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證據才能夠成立
如果是酒駕使人受傷, 那也一點疑義也沒有, 依相關法規就是加重其刑
但以公共危險罪來說, 它規範的是可能發生或正在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
這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 因此在審查是否構成這個要件就必須更加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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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還是扯沒完, 如你所說, 每個人體質不同, 有的人喝了酒之後其實行為都還是很正常.
因此, 根據你的說法, 根本不該有 "酒駕駛人受傷就加重其刑" 的概念,
因為 酒駕 跟 使人受傷 未必有關連, 不是嗎?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人是因為喝酒導致影響他的行為能力, 所以才使人受傷, 還是這個人無論有沒有喝酒, 都使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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