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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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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這樣扯沒完
限速60公里的道路, 開61公里真的比較危險嗎?
等紅綠燈時壓線超過1公分, 真的會危害交通安全嗎?
怠速時間長達181秒, 真的會製造比較多的空氣汙染嗎?


之所以要訂定標準, 就是為了讓大眾有遵循的依據
而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視情況而定


再說明一次, 大多數人都把行政罰與刑罰混為一談
行政罰(秩序罰)跟刑罰規範的內容與目的都有所不同, 也是分別成立
違反行政罰不一定違反刑罰, 反之亦然, 只是很多情況是同時構成處罰要件

行政罰的目的是在維持社會秩序, 它是不問是否造成他人權利受損
只要違反規定, 無論故意或過失甚至不知情都要罰
因此酒駕只要超過標準就要罰, 這是一點疑義都沒有
這個案件也是一樣要依照相關罰則處以罰鍰、扣留車輛、吊扣駕照


而刑法主要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成立與否的要件十分嚴格
因為會直接涉及自由權的剝奪, 所以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證據才能夠成立
如果是酒駕使人受傷, 那也一點疑義也沒有, 依相關法規就是加重其刑
但以公共危險罪來說, 它規範的是可能發生或正在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
這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 因此在審查是否構成這個要件就必須更加仔細


因此在認定上能不能直接以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構成公共危險, 這是很有疑義的
也如其他人說的, 每個人對酒精反應不同, 是否能單以此認定足以產生公共危險, 這是個問題
因此必須就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而且, 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這點在刑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都沒有規定
能夠查到的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裁罰基準跟細則上, 但也都只有規定0.25毫克以上要罰
但道安規則跟這個裁罰基準都不是法律, 只是讓行政機關在處罰時有個依據的命令或行政規則
在拘束行政機關超過酒精濃度開罰或移送這些行政程序上, 依大法官解釋是沒有問題
但能不能以這個命令或行政規定拘束位階更高且不相隸屬的刑法, 就是很大的問題


所以, 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絕不是構成公共危險罪的要件, 還必須透過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才是
甚至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是否一定要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在相關法律上也沒有直接規範
這個只是行政機關 "認定" "可能" 成立公共危險罪嫌移送的一個作業標準而已
舊 2012-06-07, 01:1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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