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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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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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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金蕃茄
沒錯, 這應該分兩方面來談
在行政罰方面, 只要超過酒測標準, 不管有沒有通過生理測試, 都要處罰
但構成公共危險的部分, 酒測標準只是其中一項門檻, 超過這項標準才開始檢驗有無構成公共危險的部分
可以討論的是生理測試的項目合不合理? 需不需要改變方式或增加項目
但不能說只要酒測值達到以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標準, 就一定要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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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可以講清楚情況了
要不一堆人都以為是這樣的酒駕,完全沒被處罰到
如果要怪...就要先看公共危險罪關於酒後駕車是怎麼定義的
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在通過生理測驗是否等於可以安全駕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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